《“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金融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十三五”期间,银保监会着力加强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通过整治行业公司治理乱象、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构建公司治理评估机制、规划公司治理改革等一系列举措,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结合起来,坚守自身定位,优化股权结构和治理架构,加快构建中国特色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机制。
第一,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推动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督促国有银行保险机构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明确和落实机构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推动相关机构通过重大问题党委前置研究、“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内监督与企业内控结合等机制安排,确保党组织真正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国有大型保险集团率先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写入公司章程,探索建立了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选聘经营管理人员有机结合的途径与方法。部分中小银行保险机构坚持党组织与机构“同建立”、与网点“同覆盖”、与业务“同发展”,积极推动党建工作与经营管理深入融合。
第二,健全公司治理监管框架体系,推动构建中国特色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机制。立足我国国情和行业实际,对照《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全面梳理评价银行业和保险业公司治理情况,制定发布《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规划部署健全行业公司治理的目标任务和工作安排,全面提升公司治理监管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前瞻性,持续推动构建中国特色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机制。同时,加快弥补监管制度短板,在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方面已形成监管制度50余项,初步形成覆盖股东股权、“三会一层”运作、考核激励、关联交易管理、信息披露等重点领域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
第三,实施公司治理评估与专项检查,促进运作机制和治理主体履职日益规范。制定《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建立起同时覆盖商业银行和商业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全面评估机制。2020年,累计评估银行保险机构1792家,其中监管部门现场评估671家,计划通过三年时间实现现场评估全覆盖。通过持续评估,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有效修复公司治理缺陷,提升公司治理质效。建立健全董事、监事履职评价机制,完善收益与风险兼顾、长期与短期激励相结合的绩效考核与薪酬机制,防止主体履职越位、缺位或错位。聚焦治理机制、股东股权管理、董监高履职考核、关联交易、激励约束机制等公司治理领域关键问题,组织开展地方中小银行公司治理专项检查,在督促1433家中小银行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开展重点检查,共发现问题19005项,违规业务10093笔,违规金额3693.8亿元。对永安财险、百年人寿等11家保险法人机构开展公司治理专项检查,推动相关保险机构整改各类违法违规问题194项,涉及金额197.5亿元,完善各项制度、机制、流程共计80余项,内部问责处理29人。
第四,深入开展股东股权专项整治,有效遏制公司治理乱象。持续开展银行保险机构股东股权和关联交易重点领域专项整治,严肃查处资本不实、股权代持、股东违规干预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股东股权三年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压实机构主体责任,排查持股1%及以上股东4.7万个、股东关联人近10万个。强调股权穿透监管要求,重点检查并督促股东股权及关联交易乱象问题整改,累计依法限制2000余名股东的表决权,责令转让股权33.4亿股。坚持依法合规原则,向社会公开银行保险机构的38名重大违法违规股东,重点公开近年来违法违规情节严重、违法违规事实确凿、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股东,发挥震慑作用,强化市场监督。
第五,构建以支农支小导向的公司治理体系,促进农小机构坚守市场定位。印发《关于推进农村商业银行坚守定位 强化治理 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的意见》《关于推动村镇银行坚守定位
提升服务乡村振兴战略能力的通知》,推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通过强化公司治理更好地回归县域法人机构本源、专注支农支小信贷主业。截至2020年8月末,全国农商行涉农、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分别达9.3万亿元、9.1万亿元,全国村镇银行农户与小微企业贷款占比连续多年保持在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