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李晓鹏提出了《关于开展金融租赁公司股权投资试点的建议》提案,引发了业界关注和热议。李晓鹏在提案中建议,银保监会制定试点机构准入标准及监管办法,优先支持监管评级高、股东背景好、资本实力强、创新能力强的金融租赁公司设立投资子公司,开展股权投资业务,明确试点机构对于投资子公司出资不得超过自身资本净额的20%,并对股权类投资资产风险权重给予优惠计算。
李晓鹏指出,金融租赁行业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国金融领域的一支重要力量,资本实力雄厚、经营管理规范、专业优势明显,开展股权投资业务风险可控且有例可循。李晓鹏进一步建议有关监管机构做好顶层设计、引导投资范围、加强风险管控、建立退出机制,指导试点机构有序开展股权投资业务探索。
这个提案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有哪些重大考虑?《金融时报》记者为此专访了光大金融租赁公司董事长黄学军。
记者:站在金融租赁专业人士的角度,如何理解李晓鹏委员关于开展金融租赁公司股权投资试点的提案?
黄学军:按照我们的理解,开展金融租赁公司股权投资试点,是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开展长期股权投资业务,成为企业股东的一种政策探索。这个提案产生的背景,是与我国金融租赁行业的发展实践分不开的,也是与我国当前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政策导向分不开的。
从行业自身来说,金融租赁行业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总资产从2007年末的230亿增加到目前的3万亿左右,业务领域从传统的工程设备、基础设施拓展到航空、航运、车辆、绿色金融,业务范围从融资租赁拓展到资产证券化、固定收益产品投资等,经历了长足的发展。但受监管政策的约束,一直未涉足股权投资领域。目前,证券、信托、保险、基金均已具备股权投资资格,商业银行于2016年也开展了投贷联动试点,金融租赁行业数千亿的资本不能用于股权投资,不能不说是一个很大的空白。
从政策导向来看,当前我国正面处在经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实体经济创新活跃,对于资本的需求很大,国家一再强调要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正是为了满足实体经济对于股权投资的需求。但近年来,我国的企业杠杆率和宏观杠杆率都有所攀升,非金融企业股权融资余额占社会融资存量规模的比重却有所下降,说明我国股权投资是严重不足的。在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背景下,充分发挥各类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的功能和潜力,为实体经济解“资本之渴”是深化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
因此,我们认为这个提案充分反映了宏观经济发展需求与金融租赁行业发展实际的契合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股权投资试点,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股权投资积累经验,使金融租赁行业在我国的经济建设当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这样的提案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恰逢其时。
记者:您认为开放金融租赁公司股权投资试点会对当前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带来哪些积极因素?
黄学军:5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看望参加政协会议的经济界委员时强调,要“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及其他各方面创新,加快推进数字经济、智能制造、生命健康、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出,要“强化对稳企业的金融支持”“推动制造业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提高科技创新支撑能力”“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金融租赁天然具备“融资+融物”的双重属性,是与实体经济联系最为紧密的投融资工具,具有能够直接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独特作用。在当前时期,如果能够放开金融租赁公司股权投资试点,我认为会在以下三个方面产生积极作用:
第一,有效促进新基建产业发展。新基建必然是未来中国经济发展的最重要的引擎。开放金融租赁公司股权投资,可进一步契合5G等新基建产业的融资需求,提供长期有效的资金来源,解决企业技术升级缺乏资金的困境,同时还能有效推动落后产能的淘汰。
第二,有效支持科创型企业成长。对于需要大量专用设备的科创型企业而言,一般金融机构难以提供融资支持。如果开放金融租赁公司股权投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有效利用“融物+股权”特性,满足科创型企业需要,同时为“双创”提供有力的融资支持。
第三,有效降低中小微融资成本。金融租赁产品在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传统租赁产品相对银行贷款价格偏高。若能够通过“租赁+股权”的产品创新设计,将进一步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对“稳企业保就业”作出积极贡献。
记者:除了对实体经济具有积极的作用外,您认为开展金融租赁公司股权投资试点,对金融租赁行业自身有什么意义?
黄学军:金融租赁是经营“以物融资”“以物取酬”的行业,天然具有参与实际生产、支持实体经济的属性,同时享有“物权”和“债权”,并通过“物权”的风险缓释作用保障“债权”的实现。这是金融租赁行业有别于其他金融行业的本质特点,也是金融租赁行业的比较优势所在。
但在实践中,受当前租赁物权保障力度、租赁物变现能力等现实条件的制约,这一优势的发挥往往并不理想。因而限制了金融租赁行业的展业范围,造成了金融租赁行业客户、业务高度同质化现象。金融租赁公司本应具有的服务国家战略、培育新兴行业、助力中小企业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开展股权投资试点,是在物权、债权之外为金融租赁公司提供了第三条权利保障途径,不仅符合我国金融行业的整体发展态势,也将为金融租赁行业提供更多的风险缓释措施和创新发展动力,对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意义是巨大的。
记者:在国内开展金融租赁公司股权投资试点,您认为该如何做?
黄学军: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当前尚未开放股权投资,但可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发展适合中国国情的租赁结合股权投资模式。
第一,法理上可借鉴国内商业银行。根据现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不包含股权投资;而在银保监会监管实践中,《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之外事项只能参照商业银行监管政策。银监会、科技部、人民银行于2016年联合发布《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提供了商业银行进行投贷联动试点的法律基础,同样也可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股权投资业务试点的法律依据,不需重新修改《商业银行法》即可实现,将能维护法律的稳定性。
第二,实践上可借鉴国外机构经验。从投租联动层面来看,法国于2012年成立的法国国家投资银行(BPI France),具有投资、贷款与设备融资租赁功能,是典型“投、租、贷一体化”的案例;从股权并购层面来看,日本三井住友金融租赁有限公司2015年以48亿美元收购通用电气有限公司在日本的租赁业务,是当年日本最大的并购交易;从设立子公司层面来看,三井住友金融租赁拥有中国、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等子公司。因此,国际上的金融租赁公司已经具有投租联动、股权并购与设立子公司等成熟经验。
第三,风控上可借鉴银行投贷联动。《指导意见》对于金融租赁公司开展投租联动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其风险管控的重点如下:一是设立投资子公司模式,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信贷投放”与设立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股权投资”相结合,由投资收益抵补信贷风险,实现对企业信贷风险和收益的匹配;二是建立多重风险防控模式,银行应当开展单独的科创企业贷款“三查”,再对投资功能子公司股权投资项目进行筛查,确定投贷联动企业项目无问题后才跟进信贷投放,形成多重把关、多维审查的审批机制;三是构建栅栏防火墙模式,《指导意见》规定,“投资功能子公司应当与银行母公司实行机构隔离、资金隔离,形成子公司、资金来源两个防火墙”,有效通过“栅栏”防控各种风险相互传染。
探索股权投资既是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也是金融租赁行业谋求自身稳健发展、开辟新盈利方式的需求。我国商业银行在“投贷联动”的政策推动下已经明显加快实践步伐;而国外部分租赁公司已开展了可借鉴的股权投资探索;同时,综合运用投资子公司、多重风险防控、栅栏防火墙等风险缓释手段,可在一定程度上克服股权投资带来各种风险叠加的掣肘因素,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助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记者:作为光大集团旗下唯一一家金融租赁公司,如果监管开放金融租赁公司股权投资试点,光大金租在这方面会有哪些新思路、新举措?
黄学军:李晓鹏董事长在全国政协会议中郑重提出金融租赁公司股权投资试点提案,充分体现了光大集团对金融租赁业务及光大金租的高度重视和关心支持。今年是光大金租成立的第10个年头,10年来光大金租不断改革创新,逐步从“小而美”迈向“大而强”。2020年一季度末,光大金租总资产突破了1,000亿元大关,成功跻身国内金融租赁公司“千亿俱乐部”,已经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下一步,如果监管放开对金融租赁公司股权投资的试点,光大金租将从以下三个方面积极作为:
第一,争取先行先试。光大金租具备良好的监管评级、股东背景、资本实力以及创新能力。如果开放金融租赁公司股权投资试点,光大金租将秉承光大集团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积极申请试点资格,争做金融租赁行业改革创新的“桥头堡”和“试验田”。
第二,加大创新力度。在产品上,以“租赁+股权”为组合创新租赁产品,既发挥传统租赁的物权保障作用,又体现股权的直接融资作用。在体制制度上,研究设立专业投资子公司,建立防火墙制度,保障实现机构隔离、资金隔离,同时,积极创新股权退出机制,打通股权投资全流程。
第三,发挥协同优势。光大集团拥有金融全牌照和环保、旅游、健康、高科技等特色实业,是具有综合金融、产融合作特色优势的“金融国家队”。光大金租可利用光大集团强大的协同优势,聚焦“三大一新”(大环保、大旅游、大健康、新科技)产业战略,通过积极与光大银行开展银租协同、与光大证券开展证租协同、与光大控股开展投租协同、与光大科技开展“科技+租赁”协同,以及与集团各实业企业开展“实业+租赁”协同等等,把金融租赁公司股权投资试点作用发挥到最大。